化妆品出口报关单上的收货人和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一致吗?

出口报关单记录着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具体信息。海运提单(B/L)作为运输合同与物权凭证,也记载了运输货物的具体信息。

出口报关单设有 “境外收货人” 一栏,

海运提单则有 “Consignee(收货人)” 一栏。

疑问提出

这两个 “收货人” 是否必须一致呢?答案是可以不一致。

两方贸易情况

在两方贸易场景中,例如中国出口企业与马来西亚企业开展贸易,货物直接从中国运往马来西亚港口。此时,出口报关单和海运提单上的 “收货人” 是一致的,均为马来西亚公司。

三方贸易情况

若涉及三方贸易,如中国出口企业与香港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合同指定货物运往越南公司。这种情况下,报关单和提单上的 “收货人” 通常不一致,但符合规定。报关单上显示的 “收货人” 是合同方,也就是香港公司;而提单上显示的 “收货人” 是实际收货方,即越南公司。

综上所述,出口报关单和海运提单上的 “收货人” 在不同贸易模式下存在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在操作时需依据具体贸易情形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以确保贸易流程的合规与顺畅。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