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口,合规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没有完成相关备案和检验检疫,食品根本出不了国门。今天一文梳理出口食品全部监管要求和操作流程,食品出口企业务必收藏。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制定备案程序和要求。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工作。
备案完成后,海关将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持续监督,确保原料来源合规可追溯。
哪些企业需要备案?以农产品、水产品为原料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均需完成备案。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海关总署制定统一的备案程序和要求,由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具体办理。
若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海关总署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
提示:对外推荐注册的审核会结合企业信用状况、监督管理记录以及住所地海关初核情况综合评定,企业日常管理规范性直接影响注册成功率。
三、企业核查和单证审核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以下六项核心制度:
- 供应商评估制度
-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出口食品追溯制度
-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此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确保全程可追溯。
海关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并可与境外通报核查、监督抽检、现场查验等工作结合开展。
四、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和口岸抽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依法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 符合要求: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
- 不符合要求但可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 无法技术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不准出口
这一环节是食品出口的”最后一道关卡”,企业务必提前做好自检,确保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五、境外通报核查
若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海关总署将组织开展核查,并可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 调整监督抽检比例
- 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
各级海关发现安全问题时,还应当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报,形成监管闭环。
六、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在以上监督管理措施基础上,海关还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 海关总署收集、汇总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统一管理制度
- 各级海关负责本辖区内及上级海关指定的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
- 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本辖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 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同时通报相关地区海关
- 海关对收集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风险研判,依据研判结果确定相应控制措施
给食品出口企业的合规建议
- 提前完成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和生产企业备案,切勿”先出货、后补手续”
- 建立健全六项管理制度,确保全程可追溯
- 出货前主动申请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拿到合格证书再安排船期
- 密切关注目的地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变化,提前调整产品配方和标签
- 一旦发生境外通报,立即配合海关核查,主动整改,避免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