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一种为专业市场量身定制的新兴贸易方式,具有通关快、便利化、免征增值税、不退税等特点。
一、免征增值税
市场集聚区内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突破”无票”货物出口瓶颈
允许多批次、多种类、小批量的无票货物以市场采购方式出口,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解决了多批量杂货”无票”难出口的痛点,激发了市场活力。
三、提升贸易便利化
市场采购实行简易申报,极大简化了海关申报手续;实现便利通关,市场经营户可根据自身需求,灵活选用转关或全国一体化通关模式,降低了企业物流成本。
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定义
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注意: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五、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出口商品
-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 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 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六、委托出口操作要点
签订协议与开具证明:
-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
- 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按时限录入出口货物相关内容:
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 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 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