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羊绒公司循环出口骗退税8.7亿获无期!最高法:性质最严重的涉税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黄某某等人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8.7亿余元获无期。一批纺织纱线出口香港,以来料加工名义复运入境,重新包装后再出口,4年间循环往复;资金经地下钱庄私人账户划转至香港公司,再以外商名义回流国内做成假结汇。骗税8.7亿=中等县城一年财政收入。最高法定性:循环出口骗退税是”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因骗税导致国家双重损失——该收的没收、不该退的退了。《刑法》第204条: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假自营、真代理”退税不应一律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假自营、真代理”退税不应一律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是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在货物真实出口且已足额完税场景下,以”四自三不见”模式申报退税不宜直接认定为犯罪。2002年司法解释明确:明知+骗税结果才构成犯罪,严格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